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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宁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21-06-10 10:58:10

来源: 济宁公积金管理

分类: 政策法规

876次浏览


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。

为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流程,方便职工办理相关业务,依据《关于印发<济宁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(试行)>的通知》(济建〔2020〕41号)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。

01提取范围

凡符合法定程序批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,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之后,可以提取产权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产权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,只能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。

02提取金额

符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,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,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因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的费用(扣除政府奖补资金)。

03申请材料

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,需具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(含费用分摊方案)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、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。为方便职工办理相关业务,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上述资料。

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需提供:

1.不动产权证书;

2.实际出资费用凭证(付款发票或收据)

3.身份证

4.类借记银行卡。

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,还应提供结婚证、职工配偶的身份证及1类借机银行卡。

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,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,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。

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
2021年5月31日


责任编辑: qinq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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